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6********,汉族,初中肄业,**业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大厦**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9时58分,被告人罗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鄂B*****小型汽车,从本市**镇沿***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8mg/100ml。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贺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视频资料;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俊
代理检察员:石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177****。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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