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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包庇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社区**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8时30分许,谢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告人罗某某,从本市恩阳区**镇**村**组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恩阳区机场快速通道西段(义阳大桥建筑工地路口)处左转弯时,车辆与路边工地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罗某某在明知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让谢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罗某某便与谢某某共谋,由罗某某冒充川Y*****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并先后于2020年2月15日、2月18日、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掩盖谢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30日,谢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谢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恩阳区**社区**号,联系电话:1778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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