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6日,**交警大队民警在榆次区安宁大街***饭店门口例行检查时,将涉嫌危险驾驶的王某某查获,在侦查阶段,王某某自报姓名为罗某某,并提供了自己变造的罗某某的驾驶证,后王某某持被告人罗某某的户口本等证件,参与诉讼过程,最终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身份信息认定错误。被告人罗某某顶替王某某接受刑罚。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包庇等行为,意图掩盖王某某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意图掩盖王某某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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