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农场**队**号**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遂溪县岭北镇遂溪农场迈生中队附近向他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随身物品中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审核,认定涉案书籍42册涉及“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涉案宣传资料(不干胶资料、护身符和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人民币)735张涉及“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2020年3月30日晚,公安机关在罗某某住宅处搜查发现“法轮功”书籍、小册子、反宣币、护身符等宣传资料一大批,笔记本电脑、打印机、装订机、切纸机、刻录机、印章等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作案工具及材料,以及移动硬盘、U盘、MP3存储介质一批。经湛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审核,认定涉案书籍81册,小册子24册和手抄本10册涉及“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涉案“法轮功”宣传资料251份、信封30个、图片1张和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3192张(壹元面值1506张、伍元面值1606张,拾元面值70张,贰拾元面值10张),涉及“法轮功” 邪教宣传内容,属“法轮功”宣传品;涉案“法轮功”宣传光盘34张,有33张涉及“法轮功”宣传内容,属“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涉案印章19个涉及“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制作模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法轮功”宣传品等物证;证人证人;搜查、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潘燕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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