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休宁县**村,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在董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助销售假币后,积极介绍张某某(已判决)从董某某处购买假人民币,2017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董某某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高速公路烈山出口处附近,将15万元假人民币以每张13元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员董某某、张某某供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罗某某和董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会
检察官助理:何春明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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