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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中待产,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碗泉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梓潼县***镇**街***广场***栋***单元***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射洪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应被害人郭某某请求帮忙注销浦发银行信用卡(户名:郭某某,账号6259********)。被告人罗某某欺骗被害人郭某某称信用卡已注销,需要把信用卡邮寄到上海浦发银行。自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到该信用卡和密码后,被告人罗某某私自将该信用卡原预留的手机号码解绑并更改绑定在自己的号码为134*******的手机号上。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和POS机套现,期间也曾对该卡部分消费进行还款。2019年7月3日,射洪市公安局接被害人郭某某报警后,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通过涉案资金查控平台协助查控确认,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该信用卡总共欠款45586.44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老公敬某某代为还清全部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敬某某、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辨认、搜查、手机检查等笔录;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亲属案发后代为退还所有贷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44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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