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因个人征信原因不能办理信用卡,于是在其妻子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徐某某的身份证、两人结婚证、资产证明等材料给巫某某,让巫某某帮其申领高额度信用卡。同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徐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办理该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卡号从徐某某处要走。同年10月14日,巫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步行街支行,经电话询问罗某某得知徐某某未到银行填写申请表,遂以徐某某的身份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用于申请信用卡。
同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通过预留手机的短信提示得知信用卡已经申办成功,领取信用卡后,罗某某在未告知徐某某的情况下使用预留的手机号通过语音功能将该信用卡激活,然后每月支付一定报酬将信用卡交给巫某某“养卡”,即每月将信用卡套现,在还款日前还款。2018年5月,罗某某停止支付养卡费用给巫某某,也未按时偿还信用卡,因其更换联系方式,银行无法联系到罗某某还款,导致该信用卡逾期。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截止2019年5月5日,涉案信用卡已透支100240.93元;次日罗某某家属还款3万元,透支7024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巫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100240.9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云洁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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