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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街道**街**幢**号,住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路**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大道**号中国移动手机店。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通过QQ群得知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赚钱,便利用QQ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罗某某于2019年6月份起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大道**号中国移动手机店工作。在工作期间,2019年10月23日,罗某某向网名“卡实名”(真实身份不详)的下家以每条4元的价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违法所得 4000元;2019年10月26日上午,罗某某以每条3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卡实名”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因上次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有235条重复,本次罗某某发送1235条,违法所得3000元;2019年10月26日下午,罗某某又以每条3元的价格出售给“卡实名”1001条,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1条,违法所得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台式电脑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电子数据提取清单、QQ聊天记录、被告人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账户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通过购买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10000元,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台式电脑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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