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罗某某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处为他人制作假证。8月1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伪造的特种作业证一张、印章(仿钢印)四套、健康证三张、结育手术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两张、照片两张、婚育证明两本、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页十九张、纸条一张。经查,罗某某伪造的印章“湛江市文化局”的公章已停止使用,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没有钢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证件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证据文书等物扣押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