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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3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2006年6月28日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罗某某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处为他人制作假证。8月1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伪造的特种作业证一张、印章(仿钢印)四套、健康证三张、结育手术证一本、道路运输证两张、照片两张、婚育证明两本、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页十九张、纸条一张。经查,罗某某伪造的印章“湛江市文化局”的公章已停止使用,揭阳市榕城区教育局没有钢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证件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证据文书等物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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