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29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中学前面的信誉中介店内收取荣某某人民币1500元办理居住证,后被告人罗某某为荣某某制作假居住证一本。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信誉中介收取谭某某人民币1500元办理居住证,后被告人罗某某为谭某某制作假居住证一本。
1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信誉中介收取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办理居住证,后被告人罗某某为周某某制作假居住证一本。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信誉中介收取戴某某人民币1500元办理居住证,后被告人罗某某为戴某某制作假居住证一本。
1办案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的信誉中介搜查出17本假居住证、洪都各社区公章12枚,以上假证、印章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假证假章。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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