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栋**室(以上均系自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罗某某在“小姐姐”直播平台以“小野智恩”为名进行网络直播,通过将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价值与平台分成获利。其在直播过程中以“刷跑车加微信有福利”等言语,引诱观众充某某赠送虚拟礼物,并通过微信向送礼观众发送淫秽视频。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观众娄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淫秽视频文件52个。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小姐姐”APP、涉案微信账号信息、被告人同证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充某某记录等证实,2019年11月29日,娄某某通过“小姐姐”直播平台向主播罗某某赠送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虚拟礼物后,罗某某通过推送名片将娄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向娄发送多部淫秽视频。
2.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的涉案电子数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娄某某共发送57个视频,经鉴定及去重,其中52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扣押其作案工具震动棒两个、手机三部。
4.案发经过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全国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十指指纹信息卡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某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菲
检察官助理:主父光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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