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司云飞、刘智勇,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始,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号(Dearbeauty****)印在招嫖卡片上,在本市**镇工厂区、出租屋等地方派发招嫖卡片。嫖客通过添加招嫖卡片上的微信号与罗某某谈好价格,后罗某某将嫖客联系方式及地点转发给上家何某某(在逃),由何某某安排失足妇女上门提供性服务,罗某某按嫖资收取佣金从中牟利。同时,罗某某也是何某某手下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卖淫的司机之一,每接送一次收取车费20元。从开始至被抓,罗某某共给何某某介绍卖淫约20次,接送失足妇女卖淫共计116次,从中非法赚取车费2490元。具体介绍卖淫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earbeauty****”的微信与嫖客吴某城(另案处理) 谈好30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并先后三次通过何某某安排刘某静(另案处理)等三名失足妇女前往**村**街**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后因吴某城看不上该三名女子而没有卖淫成功,吴共支付三名卖淫女子的车费60元给罗某某。
2、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earbeauty****”的微信与嫖客王某堂(另案处理)谈好22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后通过何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套套”(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T.**”)前往**村**街**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套套”收取220元嫖资后与王发生性关系。
3、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earbeauty****”的微信与嫖客吴某东(另案处理)谈好27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后通过何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套套”前往**村**巷**号**房内进行卖淫嫖娼,“套套”收取270元嫖资后与吴发生性关系。
4、2020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微信号为“Dearbeauty****”的微信与嫖客赵某兵(另案处理)谈好32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通过何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刘某静(另案处理)前往**村**路**号**楼内进行卖淫嫖娼,刘某静收取320元嫖资后与赵发生性关系。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镇**酒店路段巡逻时将被告人罗某某与刘某静抓获,现场缴获作案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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