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介绍卖淫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舒某某(已判决)在乐山市市中区非凡酒店、西城假日酒店、七天酒店、锦绣酒店、红四方宾馆等住宿场所发放印有招嫖号码和微信二维码的色情小卡片来招揽嫖客。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招揽嫖客后,通知舒某某联系调配安排卖淫女前往其指定酒店向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具体犯罪事实:

1.2019年9月9日凌晨舒某某接到被告人罗某某通知后,介绍阿某某前往*甲酒店**房间对嫖客李某甲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500元;

2.2019年9月10日凌晨舒某某接到被告人罗某某通知后,从任某某处调配卖淫女耍某某前往*乙酒店**房间对嫖客宋某某提供性服务,微信收取嫖资400元。

另,卖淫女米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指认出罗某某是负责发色情小卡片来招揽嫖客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旭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