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小区**室(户籍地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牟利,在长兴利用手机网络招徕嫖客,并将嫖客信息告知卖淫女,由卖淫女曾某某、林某某、雷某某具体实施卖淫行为,所得嫖资由卖淫女和罗某某进行分成。目前查实的部分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曾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宾馆一房间内与嫖客方某某发生性交易。
2.2019年12月6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大酒店一房间内与嫖客李某某发生性交易。
3.2019年12月11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长兴县**街道**酒店一房间内与嫖客司某某发生性交易。
4.2019年12月20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长兴县**街道**附近苏某某汽车内与嫖客苏某某发生性交易。
5.2019年12月24日凌晨,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曾某某在长兴县**广场**酒店**房间内与嫖客潘某某发生性交易。
6.2019年12月24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曾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宾馆**房间内与嫖客倪某某、邢某某先后发生性交易。
7.2019年12月24日晚,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卖淫女曾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宾馆**房间内与嫖客王某某发生性交易。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林某某、曾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7257****;
2.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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