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罪)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乡**村茶陵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从茶陵县**乡**村出发驶往茶陵县城。当其驾车自北往南沿东环线行驶至茶陵县**街道**村路段时,因对其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二轮摩托车车体前右部与行走在道路西侧最右侧车道内靠中间车道交界线处的被害人肖某某左侧后部发生碰撞刮擦,造成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3日,经株洲湘润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死亡。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其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罗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家属相关费用共计24万元,被害人肖某某家属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条、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驾驶证查询、身份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被害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罗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乡**村茶陵县**乡**村**号,电话:1822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