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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时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鄂Q****9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乡**小区出发,沿乡村公路往沙溪乡方向行驶,途经**村,车行至**门前右转路段将车行方向由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何忠榕撞伤,造成经抢救无效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领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注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笔录;4.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19]64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6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小玲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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