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81********,河源市东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W0****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着货物由阳春市往新兴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359国道138KM+600M(簕竹高速出口)路段时,与同向右前方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W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新兴县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经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经交叉路口路段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且载物超载,是造成该宗事故的直接过错,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张碧宜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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