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渝C0****号小型汽车,由合川城区沿省道208线往合川区龙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208线路22km(涞滩镇白云村3组路段)处时,因罗某某未仔细观察,驾驶车辆车身部分驶出机动车道后与在路肩正常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高某某夫妇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高某某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公安局122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出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鉴定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7.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请求不予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申请、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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