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连城往朋口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国道山深线(205线)2374KM+760M处左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附载被害人赖某某)发生碰刮,闽******号小型轿车往道路左侧冲出掉进路边水渠,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赖某某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见事态严重遂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赖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溺死。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华东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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