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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因长期未年检已属报废车辆的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安市广电局往北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市解放北路燕城医院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因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永安市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839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联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锋

                          检察官助理:郑  翔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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