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暂南通市通州区********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19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搬经镇如高线由东向西行至该镇中心居七组路段,行驶未降低速度,观察疏忽,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取保安全,碰撞由南向北过道路的戴某某(女,殁年71岁),致戴某某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颈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刑事和解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薛淇元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