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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乐剑”牌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合浦县**镇**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国道G228线6604KM+400M处(**镇**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入国道G228线时,与沿国道G228线由北往南行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症和体征、外伤引起中度休克,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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