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9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花都区花东镇桑梓南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桑梓南路进118省道北513米(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花都基地)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4日5时38分许,证人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2020年01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