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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委**组**路**号楼**单元**室,住莱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9时5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口市**镇**村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姝玉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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