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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某某,现住址四川省小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6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UC****轻型栏板货车,由小某某**镇**村**组村道沿**村**组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村道1公里300米处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川U4****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小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罗某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过程中未靠右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当,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主动承认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川UC****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川U4****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机动车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2.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物证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静

检察官助理:巨艳玲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小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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