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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宁都县**镇**中学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3时50份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B3****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水口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西侧车道侧翻,与由相对方向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由曾某某驾驶的赣B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8日,宁都县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责任。2020年1月6日,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过榜单、称重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重超载,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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