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刑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4********,藏族,文盲,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马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2日14时左右,罗某某无证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川县观音桥镇往马某某市方向行驶至国道317线377公里6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将右侧路沿的行人更某某撞到,更某某经阿坝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更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经马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泽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虹
2019年10月8日
_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于马某某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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