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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丹棱县**镇中心卫生院职工,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丹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对罗某某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县**镇中心卫生院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路从**镇方面往**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50分许,罗某某驾车行驶至**镇**村**组**号住户外路段时,撞上了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吴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开车搭载吴某某前往**镇中心卫生院检查,吴某某家属到达后拨打了报警电话,罗某某随后到达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吴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611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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