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陕西省宝鸡市人,家住宝鸡市某县某镇某村*组*号,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牌照拼装拖拉机,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4km+100m处左转弯至某路时,因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后乘坐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车祸致其创伤性休克并左侧胸腔脏器联合挤压伤而死亡。经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000元,赔偿卢某某药费及医疗费28000元。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卢某某均对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被告人罗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亚明
2014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两册及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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