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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2000********,拉祜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SH****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双江自治县**镇街往**村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林勐线K64+600M处时与行人夏某某相撞,造成夏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9月1日22时04分打电话自首,后民警在双江自治县**镇**路段将罗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九组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危险而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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