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58****。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02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3mg/100ml)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乙沿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临翔区景观大道南汀河广场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行驶方向右侧绿化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云******号小型轿车及部分绿化带受损,杨某甲当场死亡,董某某、杨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临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投案。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撞击或挤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家属、被害人董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12658****)。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