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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号附**号,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12月14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贵C7****号小轿车由颜村方向往动物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联线二职高加油站路段时,撞到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甲、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造成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道路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证据保全决定书、病历资料、死亡证明、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王某戊、田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贵C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车记录视频一段、天网监控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死亡,被害人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等五人受轻伤二级至轻伤一级不等伤情,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件材料若干、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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