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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6时3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架号为YF150513804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体院路与香樟路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以南约5米处时,将由西往东横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致使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陈某某家属人民币290,000元,与陈某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取得了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三轮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罗某某与其丈夫孙某甲的通话记录、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上牌记录查询结果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孙某甲、刘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事故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肇事逃离路线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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