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告安装工,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 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决定第一次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决定第二次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3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由涪陵攀华未来城沿太白大道往涪陵城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太白大道石大雷隧洞内路段时,因车速较快,其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的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擦挂,致李某某落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经涪陵区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2017年6月8日死亡。
2017年6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2017年8月15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等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2017年7月6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6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罗某某驾驶的创美牌车辆转向、制动性能有效。被害人李某某自行车转向、制动性能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涪陵公鉴(病解)[2017]0051号、渝公鉴(车检)[2017]31067号等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何先明
检察官助理:梁媛媛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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