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超载的蒙B**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牵引蒙B**号神狐牌重型普通全挂车,沿马呼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通往柳林塔村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房某某撞倒,造成房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房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找人帮忙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超载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检察员:李琴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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