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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闽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州市三环高架桥下通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三环园中路口向右转弯往东三环南侧辅道由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坐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当场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涉案车辆所属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损失各人民币1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及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车(痕迹)鉴字3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痕(C)鉴字4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痕(C)鉴字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车速鉴字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醇鉴字第745、747、7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019]病鉴字第185、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公安局交巡支队晋安大队第3501111201900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陈 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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