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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汩罗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8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自己的“湘******”自卸货车从家里沿107国道行驶到岳阳县鹿角镇拖货,8时30分许,途经107国道1504KM路段左转弯往荣家湾方向行驶时,因疏忽大意,将路边行人易某某(男,52岁)撞到,造成易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己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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