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持“B2”证驾驶鄂R****5重型自卸货车沿天门市多宝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40分许行驶至罗垸村二组地段时,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重型自卸货车受损,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0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3月26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罗某某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现场照片及尸体解剖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自动投案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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