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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8********,仫佬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排岩头村开往黄华社区方向。当日12时53分许,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黄线与北环南路交叉路口由北往南直行时,碰撞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往西通过的行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尸表检验,郑某某的损伤性状特征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技术鉴定,浙C3MW71号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状况均正常,该轿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51km/h-53km/h。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截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乐燕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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