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6月29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DL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大道**街道**市场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号牌为粤D5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失控碰撞到步行经过的被害人马某某,致罗某某、吴某某、马某某受伤。案发后,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9月18日,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