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4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街**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22时许,驾驶辽E*****号小型轿车,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驶往桓仁镇方向,当行至沙尖子镇小围子村G506/94KM路段时,未注意安全驾驶,将路边行人毕某某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毕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符合当场死亡。通过现场勘查与调查,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伊某某、王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通公(尸)鉴字【2019】12、30号、沈佳司鉴所【2019】痕(交)鉴字第717号;
5.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扬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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