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桂R****5号厢式货车从平南县**镇往平南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岭加油站路段时,与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黎某某的摩托车倒地后又与廖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黎某某摩托车的陈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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