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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粤Y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花都区炭步镇大坳村道(旺森花场路段)由北往南倒车时,碰撞后方自行车及被害人许某某,致自行车及许某某倒地,该货车右后轮碾压倒地自行车和许某某身体,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和自行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符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102****。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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