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潍坊**学校老师。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长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潍坊市潍城区庄头村处时,遇李某甲(男,70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长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28日死亡。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