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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C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龙某某,从富某某杜快方向沿泸富路往富某某东湖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左右,当车行驶至富某某境内泸富路102KM+500M(小地名:石竹湾金具厂门口)路段处,在弯道处从左侧准备超越前方车辆时,该车前部与公路左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丁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某、龙某某、李某丁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3日21时25分左右,办案民警带被告人罗某某至富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后被害人李某丁经富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死亡。经富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丁、当事人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4.4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检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病历材料、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李某某7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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