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0********,四川省隆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隆某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AP****”号小型客车从隆某市响石镇往龙市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市镇双院村龙前路980米处,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肖某某撞倒,造成肖某某颅脑损伤住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肖某某死亡原因经鉴定:肖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隆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1144.5元,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已先行垫付赔偿了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5470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意见书;4、鉴定意见;5、书证;6、现勘笔录、案发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舒宁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40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一式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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