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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曾某某,女,殁年65岁,四川省简阳市人。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3时4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乘被害人曾某某由简阳市雄州大桥方向沿雄州大道主道驶往简州大桥方向,当行驶至雄州大道南段与树德路交叉路口时,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后驶入雄州大道南段主道至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雄州大道南段557号外路段时,与同向左侧由张某某驾驶的川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曾某某从车上跌落后被川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头颅暴裂,胸腹部开放性损伤并多脏器脱出,双上肢骨折离断死亡。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研

                                               检察官助理 容易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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