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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四川省射洪市武安镇出发,经市城区、国道247线驶往四川省成都市。当日下午18时28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247线1280km(射洪市广兴镇六龙观村外)路段时,与右前方横过道路由蔡某(女,57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电动自行车(搭乘孙儿杨某,男,6岁)相撞,致蔡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当场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救护车施救。当晚21时44分,蔡某经射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22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13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罗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蔡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杨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谅解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225****;

2.案卷材料1册(卷内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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