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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汪水路大垭口下行路段200米处时,因罗某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发生侧滑失控,撞击隔离护栏后又与停放在道路中间的贵B****6号轻型自卸货车、贵A****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贵B****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贵B****2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客李某某、毛某某卢某某受伤,乘客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及盆部复合型损伤,交通事故是郎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经认定:罗某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因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部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材料、刑事照片、讯问过程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四车受损、三人受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水城县**镇**村,联系电话:1821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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