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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上允村水塘社二队,现住澜沧县**镇**市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该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该局又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酒精乙醇含量283.05mg/100ml血)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沿西景线由澜沧县城方向往上允镇街子方向行驶,约19时55分许,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西景线K2834+600米处时撞上被害人严某某,造成被害人严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严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签署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市场**幢**室的住处,联系方式:1390879****;

2.移送卷宗材料3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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